复合微生物肥料 (NY/T 798-2015)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复合微生物肥料的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复合微生物肥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8170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GB/T 19524. 1肥料中粪大肠菌群的测定
GB/T 19524.2肥料中蛔虫卵死亡率的测定
HG/T 2843化肥产品化学分析常用标准滴定溶液、标准溶液、试剂溶液和指示剂溶液
NY 525有机肥料
NY/T 1113微生物肥料术语
NY/T 1978肥料汞、碑、镉、铅、锯含量的测定
NY/T 2321微生物肥料产品检验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NY/T 1113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复合微生物肥料 compound microbial fertilizers
指特定微生物与营养物质复合而成,能提供、保持或改善植物营养,提高农产品产量或改善农产品 品质的活体微生物制品。
3.2
总养分 total primary nutrient
总氮、有效五氧化二磷和氧化钾含量之和,以质量分数计。
4 要求
4. 1菌种
使用的微生物菌种应安全、有效。生产者应提供菌种的分类鉴定报告,包括属及种的学名、形态、生 理生化特性及鉴定依据等完整资料,以及菌种安全性评价资料。采用生物工程菌,应具有获准允许大面 积释放的生物安全性有关批文。
4.2外观(感官)
均匀的液体或固体。悬浮型液体产品应无大量沉淀,沉淀轻摇后分散均匀;粉状产品应松散;粒状 产品应无明显机械杂质、大小均匀。
4.3技术指标
复合微生物肥料各项技术指标应符合表1的要求。产品剂型分为液体和固体,固体剂型包含粉状 和粒状。
表1复合微生物肥料产品技术指标要求
项 目 |
剂 |
型 |
液体 |
固体 |
|
有效活菌数(cfu)a,亿/g(mL) |
≥0. 50 |
≥0. 20 |
总养分(N+P2O5 +K2O)b, % |
6. 0〜20. 0 |
8.0 〜25.0 |
有机质(以烘干基计),% |
一 |
≥20. 0 |
杂菌率,% |
≤15.0 |
≤30. 0 |
水分,% |
— |
≤30. 0 |
pH |
5. 5〜8. 5 |
5. 5〜8. 5 |
有效期笃月 |
≥3 |
≥6 |
a含两种以上有效菌的复合微生物肥料,每一种有效菌的数量不得少于0. 01亿/g(mL)o b总养分应为规定范围内的某一确定值,其测定值与标明值正负偏差的绝对值不应大于2.0%;各单一养分值应不 少于总养分含量的15.0%。 c此项仅在监督部门或仲裁双方认为有必要时才检测。 |
4.4无害化指标
复合微生物肥料产品的无害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要求。
表2复合微生物肥料产品无害化指标要求
项 目 |
限量指标 |
粪大肠菌群数,个/g(mL) |
≤100 |
蛔虫卵死亡率,% |
≥95 |
碑(As)(以烘干基计),mg/ kg |
≤15 |
镉(Cd)(以烘干基计),mg/kg |
≤3 |
铅(Pb)(以烘干基计),mg/kg |
≤50 |
锯(Cr)(以烘干基计),mg/kg |
≤150 |
汞(Hg)(以烘干基计),mg/kg |
≤2 |
5 试验方法
5. 1 —般要求
本标准所用试剂、水和溶液的配制,在未注明规格和配制方法时,均应按照HG/T 2843的规定执 行。
本标准中产品技术指标的数字修约及产品质量合格判定,应符合GB/T 8170的规定。
5.2有效活菌数、杂菌率、水分、pH的测定
按照NY/T 2321的规定执行。
5.3总氮(N)含量的测定
按照NY 525的规定执行。
5.4磷(P2O5)含量的测定
按照NY 525的规定执行。
5.5钾(昼0)含量的测定
按照NY/T 2321的规定执行。
5.6有机质的测定
按照NY 525的规定执行。
5.7粪大肠菌群数的测定
按照GB/T 19524. 1的规定执行。粪大肠菌群数测定流程及最可能数(MPN)检索表参见NY/T 2321附录D。
5.8蛔虫卵死亡率的测定
按照GB/T 19524. 2的规定执行。
5.9 碑(As)、镉(Cd)、铅(Pb)、锯(Cr)、汞(Hg)的测定
按照NY/T 1978的规定执行。
6 检验规则
6.1检验分类
6. 1.1岀厂检验
产品出厂时,应由生产企业的质量检验部门按表1进行检验,出厂检验时不检有效期。
6. 1.2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应包含表2中的指标要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鉴定;
b) 产品的工艺、材料等有较大更改与变化;
c)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d)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进行抽查。
6.2抽样
6. 2. 1通则
按每一发酵罐菌液(或每批固体发酵)加工成的产品为一批,进行抽样检验,抽样过程严格避免杂菌 污染。
6.2.2抽样工具
无菌塑料袋(瓶),金属勺、抽样器、量筒、牛皮纸袋、胶水、抽样封条及抽样单等。
6.2.3抽样方法和数量
一般在成品库中抽样,采用随机法抽取。随机抽取5袋(桶)〜10袋(桶),在无菌条件下,每袋(桶) 取样500 g(mL)o然后将抽取样品混匀,按四分法分装3袋(瓶),每袋(瓶)不少于500 g(mL)o
6.3判定规则
技术指标和无害化指标均符合要求的为合格产品。
出厂检验的技术指标符合表1要求时,判该批产品合格,签发质量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7 包装、标识、运输和贮存
7.1.1包装
根据不同产品剂型选择适当的包装材料、容器、形式和方法,以满足产品包装的基本要求。产品包 装中应有产品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在使用说明书中标明使用范围、方法、用量及注意事项等内容。
7.2标识
标识所标注的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7.2.1产品名称及商标
应标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已规定的产品通用名称,商品名称或者有特殊用途的产品名称,可在产 品通用名下以小1号字体予以标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通用名称没有规定的,应使用不会引起 用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商品名称。企业可以标注经注册登记的商标。
7. 2.2产品规格
应标明产品在每一个包装物中的净重,并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标注净重的误差范围不得超过 其明示量的士5%。
7. 2.3产品执行标准
应标明产品所执行的标准编号。
7. 2.4产品登记证号
应标明有效的产品登记证号。
7.2.5生产者名称、地址
应标明经依法登记注册并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进口产 品可以不标生产者的名称、地址,但应标明该产品的原产地(国家/地区),以及代理商或者进口商或者销 售商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7. 2.6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
应在生产合格证或产品包装上标明产品的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
7.2.7保质期
用“保质期__ 个月(或年)”表示。
7. 3运输
运输过程中有遮盖物,防止雨淋、日晒及高温。气温低于0°c时采取适当措施,以保证产品质量。 轻装轻卸,避免包装破损。严禁与对复合微生物肥料有毒、有害的其他物品混装、混运。
7. 4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内,不得露天堆放,以防日晒、雨淋,避免不良条件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