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287号----肥料续展登记审批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我部编制了《肥料正式登记审批标准》《肥料临时登记审批标准》《肥料续展登记审批标准》和《肥料变更登记审批标准》,现作为农业部第十八批行政审批服务标准发布,自2015年9月6日起实施。予以公告。
附件:1.肥料正式登记审批标准
2.肥料临时登记审批标准
3.肥料续展登记审批标准
4.肥料变更登记审批标准
农业部
2015年8月7日
附件3
NY/XZSP TG 302.59-2015
肥料续展登记审批标准
1 项目类型
前审后批。
2 审批内容
2.1 申请人的资质。
2.2 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2.3 产品是否安全、有效。
2.4 质量检验报告是否真实有效。
2.5 产品标签标识是否符合要求。
2.6 试验数据与结果和相关证明资料是否真实可信。
3 审批依据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3.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3.3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3.4 《肥料登记资料要求》。
4 办事条件
4.1 在临时登记证有效期满2个月前,正式登记证有效期满6个月前,申请人应填写《农业部肥料临时/正式登记续展申请书》或《农业部 微生物肥料临时/正式登记续展申请书》。
4.2 需提供以下资料(境外申请人提交外文资料的,应同时翻译成中文):
4.2.1 临时登记证续展。
a) 《农业部肥料临时登记续展申请书》或《农业部微生物肥料临时登记续展申请书》;
b) 该产品在有效期内的使用情况:使用面积、施用作物、应用效果和主要推广地区等;
c) 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由省级以上经计量认证的具备肥料承检能力的检验机构出具;
d) 企业标准:对于境内产品(执行农业部肥料登记强制性标准的除外),申请人应提交与登记批准内容相一致的备案有效企业 标准(已提交过的且在有效期内的不必重复提交);
e) 委托检验协议原件:指企业委托检验机构对该产品进行检验所签订的协议(有自检能力的除外,已提交过的且在有效期内的 不必重复提交);
4.2.2 正式登记证续展
a) 《农业部肥料正式登记续展申请书》或《农业部微生物肥料正式登记续展申请书》;
b) 该产品在有效期内的使用情况:使用面积、施用作物、应用效果和主要推广地区等;
c) 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由省级以上经计量认证的具备肥料承检能力的检验机构出具;
d) 年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复印件:应是不同批次的产品;
e) 委托检验协议原件:指企业委托检验机构对该产品进行检验所签订的协议(有自检能力的除外,已提交过的且在有效期内的不 必重复提交);
f) 国内产品提交生产者所在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5 办理程序
5.1 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肥料窗口审查申请人递交的续展申请书及其相关资料,申请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
5.2 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秘书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资料进行技术审查。
5.3 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技术审查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种植业管理司司长(受部长委托)审批后办理批件。
6 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
7 收费标准
不收登记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