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287号----肥料正式登记审批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我部编制了《肥料正式登记审批标准》《肥料临时登记审批标准》《肥料续展登记审批标准》和《肥料变更登记审批标准》,现作为农业部第十八批行政审批服务标准发布,自2015年9月6日起实施。予以公告。
附件:1.肥料正式登记审批标准
2.肥料临时登记审批标准
3.肥料续展登记审批标准
4.肥料变更登记审批标准
农业部
2015年8月7日
附件1
NY/XZSP TG 302.57-2015
肥料正式登记审批标准
1 项目类型
前审后批。
2 审批内容
2.1 申请人的资质。
2.2 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2.3 产品是否安全、有效。
2.4 质量检验报告是否真实有效。
2.5 产品标签标识是否符合要求。
2.6 试验数据与结果和相关证明资料是否真实可信。
3 审批依据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3.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3.3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3.4 《肥料登记资料要求》。
4 办事条件
4.1 需提供以下资料(境外申请人提交外文资料的,应同时翻译成中文):
4.1.1 《农业部肥料正式登记申请书》或《农业部微生物肥料正式登记申请书》;
4.1.2 生产者基本概况(由于申请产品临时登记时,已提供了这方面的资料,申请正式登记时以补充新内容为原则):
a)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确认章);
b) 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资料;
c) 产品及生产工艺概述资料;
d) 技术负责人简历及联系方式;
e) 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产品补充在其他国家(地区)新登记使用情况。
4.1.3 产品执行标准:符合《肥料登记资料要求》的规定;
4.1.4 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由省级以上经计量认证的具备肥料承检能力的检验机构出具;
4.1.5 年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复印件:应是不同批次的产品;
4.1.6 产品标签:应符合《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肥料登记资料要求》的规定;
4.1.7 产品使用情况说明:该产品在获证后的使用情况,包括施用作物、应用效果和主要推广地区等;
4.1.8 委托检验协议原件:指企业委托检验机构对该产品进行检验所签订的协议(有自检能力的除外,已提交过的且在有效期内的不必重复提交);
5 办理程序
5.1 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肥料窗口审查《农业部肥料正式登记申请书》或《农业部微生物肥料正式登记申请书》及相关资料,申请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
5.2 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对申请资料进行技术评审。
5.3 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根据有关规定及评审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种植业管理司司长(受部长委托)审批后办理批件。
6 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评审审批的产品不超过6个月)。
7 收费标准
不收登记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