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料登记】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登记审批|胜达博睿带您了解!
【肥料登记】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登记审批|胜达博睿带您了解!
上期给大家分享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登记申请】,今天继续给大家分享肥料登记管理办法中的登记审批,如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十四条 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肥料的登记审批、登记证发放和公告工作。
第十五条 农业农村部聘请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组织成立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请登记肥料产品的产品化学、肥效和安全性等资料进行综合评审。
第十六条 农业农村部根据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的综合评审意见,在评审结束后20日内作出是否颁发肥料登记证的决定。
肥料登记证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肥料审批专用章》。
第十七条 农业农村部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产品直接审批、发放肥料登记证:
(一)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经检验质量合格的产品。
(二)经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建议并由农业农村部认定的产品类型,申请登记资料齐全,经检验质量合格的产品。
第十八条 农业农村部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召开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全体会议。
第十九条 肥料商品名称的命名应规范,不得有误导作用。
第二十条 肥料登记证有效期为五年。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生产、销售该产品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六个月前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符合条件的经农业农村部批准续展登记。续展有效期为五年。
登记证有效期满没有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的,视为自动撤销登记。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的,应重新办理登记。
第二十一条 经登记的肥料产品,在登记有效期内改变使用范围、商品名称、企业名称的,应申请变更登记;改变成分、剂型的,应重新申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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