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料登记】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登记管理|胜达博睿带您了解!
导语:【肥料登记】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登记管理|胜达博睿带您了解!
上期给大家分享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登记审批】,今天继续给大家分享肥料登记管理办法中的登记管理,如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二十二条 肥料产品包装应有标签、说明书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应当使用中文,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标明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
(二)标明肥料登记证号、产品标准号、有效成分 名称和含量、净重、生产日期及质量保证期;
(三)标明产品适用作物、适用区域、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四)产品名称和推荐适用作物、区域应与登记批准的一致;
禁止擅自修改经过登记批准的标签内容。
第二十三条 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在登记有效期内证实对人、畜、作物有害,经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审议,由农业农村部宣布限制使用或禁止使用。
第二十四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和隐瞒。对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要限期改进。对质量连续不合格的产品,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后不予续展。
第二十五条 肥料登记受理和审批单位及有关人员应为生产者提供的资料和样品保守技术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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